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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229/201806-4096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15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6-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号: 宿政秘〔2018〕61号 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保护视力色:       

为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8620日开始,在主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市区京台高速以东,南外环路以北,沱河路以西,新汴河以南;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各乡镇街道、各村委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遵守本通告。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直至拘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自2018620日起,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七、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九、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全市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路面卫生举报电话:12319

全市查禁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污染环境污染举报电话:12369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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