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2179030/201807-28065 | 信息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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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12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责任事项调整情况(2018年) | ||
文号: | 关键词: |
总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调整说明 |
1 | 行政许可 | 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 |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将认定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将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缩减了办理时限,减少了申请材料。 |
2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将认定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将劳务派遣许可意见告知申请人,及时送达劳务派遣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减少办理依据项,对申请单位的验资和现场堪验要求更名具体。 |